近年來,多個地區發布了招投標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等招投標活動中采用“評定分離”的模式,推進工程招投標評定分離,評定分離已是大勢所趨,那么什么是“評定分離”呢?
part.01
01.評定分離的背景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在此前提下,招標人對投標人的選擇受到了評標委員會的嚴格限制。招標人權責不對等、誠信評價體系不健全等導致招標投標領域出現了不少突出問題。
2011年,深圳市利用特區立法權,印發《關于深化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改革試行評標定標分離的通知》(深建市場〔2011〕206號),率先提出了“試行評標與定標分離”。
隨后,江蘇、湖南、湖北等地區部分地市也開展了“評定分離”試點工作。
2019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2019〕11號)提出“探索推進評定分離方法”后,“評定分離”在更大范圍逐步落地。
2019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會同有關部門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稿)》第四十七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并推薦不超過三個合格的中標候選人,并對每個中標候選人的優勢、風險等評審情況進行說明;除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排序的外,推薦中標候選人不標明排序。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定標方法,結合對中標候選人合同履行能力和風險進行復核的情況,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二十日內自主確定中標人。
由此可見,“評定分離”是工程交易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工程建設行業的發展方向和趨勢。
02.評定分離的概念
最低投標價法、次低價法、平均值法、第N低價法(N為事先約定的一個具體數字)等。
優點:招標程序較簡單,競價充分。
缺點:沒有擇優功能,可能引發惡性競價。
具有通用技術、性能標準或者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標準沒有特殊要求的招標項目采用。不建議采用可能引發惡性競爭的價格競爭法(如最低價法),平均值法或第N低價(在N 取值較大時)中標價相對合理。
包括票決數量法、票決計分法、逐輪票決定標等。票決數量法是指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記名投票,得票最高的即為中標人。當最高得票相同時,對得票最高的中標候選人再次進行記名投票,直至選出中標人。票決計分法是指定標委員會成員對中標候選人進行投票記分排名。如中標候選人數量為N,則取中標候選人最高得分為N分,其次為N-1分、最低分為1分,匯總定標委員會各成員記名投票打分情況,總得分最高的即為中標人。逐輪票決定標是指定標委員會成員根據定標因素對各定標候選人進行評審比較后,采取多輪投票的形式,逐輪推薦一定數量的定標候選人進入下一輪票決,直至確定中標候選人。逐輪票決可以采用逐輪擇優推薦,也可以采用逐輪淘汰后推薦。
優點:擇優功能突出,具備一定的競價功能。
缺點:招標人和定標委員會存在一定的廉政壓力和廉政風險。
重大項目或技術復雜或招標人對其技術、性能標準有特殊要求以及采用新技術、新工藝的招標項目采用。直接票決法的效果視招標人情況而定,內控機制較好、定標規則完善的招標人,能實現擇優和競價的有機結合;內控機制和定標規則缺失或不完善的招標人,可能在擇優和競價上都有所不足,也面臨較大的廉政風險。
由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擔任定標委員會組長,組建定標委員會進行集體商議,定標委員會成員各自發表意見,最終由定標委員會組長確定中標候選人及排序。集體議事法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議事規則。
優點:定標工作權責清晰,有助于實現招標人擇優和競價的目標。
缺點:招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個人廉政壓力與廉政風險巨大。
招標人應有針對性地健全完善集體議事規則,防范廉政風險。競價功能過強的方法可能影響擇優功能,而過于強調擇優功能,則會面臨廉政風險的考驗,選擇定標方法,要在競價、擇優和廉政間進行平衡取舍,使三者達到最佳平衡狀態。
part.03
定標辦法確定后,定標委員會需要對中標候選人進行主觀判斷,因此設置合理、明確的定標因素尤為重要。可根據項目性質和實際需要,將價格因素、企業實力、信用狀況(誠信經營、重合同守信用、誠信納稅)、企業資質等級、企業所獲榮譽、擬派團隊理能力與水平(履約能力)、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等作為定標因素進行擇優。
1.價格因素:包括商務報價高低,主要材料報價的合理性,不平衡報價等情況。
2.企業實力:包括企業規模、行業排名(如有)、資質等級、專業技術人員規模、近幾年營業額、利稅額、財務狀況、過往業績(含業績影響力、難易程度)等方面。
3.信用狀況:可以包含省、市相關行業信用綜合評價結果、承接過招標人(建設單位)及其關聯企業投資建設或代建的過往工程實施情況、誠信經營、重合同守信用、誠信納稅等。
4.企業所獲榮譽:包括獲得各種榮譽、過往業績履約情況、建設單位履約評價,以及近幾年的不良信息,包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各種處罰和不良行為記錄、建設單位對其的不良行為記錄、履約評價不合格記錄以及其他失信記錄。
5.擬派團隊理能力與水平(履約能力):包括團隊主要負責人類似工程業績、項目負責人答辯成績(通過面試等手段對團隊主要負責人的工作能力、管理水平和職業操守進行考核)等。
6.投標方案:主要包括技術標情況、項目實施時重難點問題的解決方案、主要材料品牌等。
7.評標委員會評審意見。
8.其他因素。